消毒产品的检验项目按 WS 628-2018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》定,这份标准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,同时代替了 2014 年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》里全部涉及检验项目的技术条款。换句话说,2014 年那份文件并未作废,但凡涉及"检什么、按什么方法检"的条文,一律以 WS 628-2018 为准。

这是消字号业务里最常被搞混的一处。我们接触到的机构里,相当一部分还在按 2014 年规定的附件 2《检验项目及要求》给客户报项目清单。清单本身看着没问题,但一旦企业拿去备案,审核端按 WS 628-2018 的附录 B 至附录 G 逐项核对,项目缺项就得退回重做——从接单到出报告白跑一轮。

检验项目按哪份文件定?2014 年的规定还算不算数?

按 WS 628-2018 定,2014 年的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》只保留管理性条款,技术条款已全部被代替。

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8 年第 18 号通告写得很明确:该标准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,"代替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》(国卫监督发〔2014〕36号)中相关技术内容的规定(第五条、第六条、第八条、第九条、第十条、第十二条、第十三条、附件 1、附件 2 和附件 3)"。也就是说 2014 年规定里关于卫生安全评价的组织管理、备案流程、有效期等内容继续有效,唯独检验项目与技术要求换成了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。

所以实操里的判断顺序是:先看这条产品属不属于需要卫生安全评价的范围,再按产品类别去对应的附录里取检验项目。需要评价的是第一类、第二类消毒产品——消毒剂、消毒器械、指示物、抗(抑)菌制剂;同一个产品涉及不同类别时,按较高风险类别管理。第三类是除抗(抑)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,不需要做卫生安全评价,报项目时不要按第一、二类的清单去套。

国家卫生健康委《关于发布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〉的通告》(国卫通〔2018〕18号)

同一款产品送检,检验项目能不能分几个批次做?

首次上市前不能分批,WS 628-2018 第 5.2.2 条要求所有检验项目使用同一个批次产品完成。

这一条是消毒产品区别于多数常规品类的硬要求。原文的限定范围是"所有检验项目应使用同一个批次产品完成",只有属于"补做检验项目"的情形才可以使用不同批次,并且要补测一轮:重新测定有效成分含量、pH 值;有效成分为非单纯化学成分的产品,还应重新测定一项抗力最强的微生物杀灭(或抑制)试验和 pH 值。

这条在业务上意味着什么?意味着送检样品不能"分两次送、每个参数拿一瓶"。合同签订时就得跟客户把批次的概念讲清楚——同一次委托、同一份报告,对应的是同一批产品;客户如果分批送检,要么合并成一次委托,要么按补做项目的规则重新评估该补哪几项。

另外一条容易漏的:检验报告格式有专门的要求,WS 628-2018 附录 H 给出的是参考体例,标准里除 5.2.6 外的条款均为强制性。报告体例不是各家自选格式——药品消毒剂、消毒器械、指示物、抗(抑)菌制剂对应不同附录,版式和载明项不一致,企业备案时会被要求补正。

检验原始记录和报告要保存多久?不够会怎样?

保存期限不少于 6 年,逾期或未按规定归档留存,属于可以单独处罚的情形。

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规定,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,保存期限不少于 6 年。这条不是内部质量体系的自选动作,是规章明确的要求。

处罚力度在 2025 年明显加大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5 年 3 月 18 日发布第 101 号令修订该办法,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。修订后,对未经检测出报告、替检漏检、篡改数据、伪造结果等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,罚款上限提高到 10 万元;对违反强制性标准致使检测报告数据、结果错误的行为,最高可处 5 万元罚款。同时明确法定代表人、技术负责人、授权签字人等管理人员的职责,压实机构主体责任。对轻微违法行为,则可以采用提醒纠正、约谈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处理。

6 年这个数字背后是实打实的核查动作:市场监管部门有权进入机构现场检查、查阅复制原始记录与报告。也就是说,"记录在不在"不是抽查时才想起来补的事,而是随时可能被要求当场调阅的日常状态。

市场监管总局:修订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加大检验检测造假处罚力度(2025 年 3 月 24 日) · 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全文(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9 号)

系统层面怎么把这三条变成不用人记的规则

把"项目依据哪份文件第几款""这批样品是不是同一批""记录到期时间"变成系统里的三个字段并自动校验,才谈得上守住 6 年这条线。

我们做检测业务系统时把这三条落成了具体机制:每个检验项目强制挂依据来源(标准号 + 条款号 + 附录),报项目清单时直接输出依据,不靠人记忆;委托登记环节记录送检批号,同一份报告涉及多个项目时校验批次一致性,不一致直接拦截并提示需要补测哪些项;原始记录与报告的归档期限从报告签发日自动起算,到期前提醒归档,归档状态在报告列表里可见。

顺带说一句,标签那一环也在这条链上。消毒产品的标签与说明书有强制国家标准 GB 38598-2020《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》,2020 年 11 月 17 日发布、2021 年 12 月 1 日实施,规定了消毒剂、消毒器械、指示物、卫生用品四类产品的标签与说明书标注项。标签内容是要写进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,如果标签模板和最终产品对不上,前面所有检验项目做得再齐,备案环节照样会被打回。所以把标签与说明书的版本也纳入受控文书管理,是同一件事的一部分。

本文出处与依据:易企检标准技术服务(济南)有限公司原创整理。依据文件:WS 628-2018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》(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8 年第 18 号通告发布,2019 年 3 月 1 日实施);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》(国卫监督发〔2014〕36号,技术条款已由 WS 628-2018 代替);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(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9 号公布,根据 2025 年第 101 号令修订,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);GB 38598-2020《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》。条文以官方现行有效版本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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